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即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III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灵川县、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全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或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市政规〔202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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