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2026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6〕7号)要求,各省辖市发布公告,全域禁止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挂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尾气排放不达标、定位失效等机械。为落实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对《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信政〔2024〕10号)进行修订,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旋挖钻机、桩工机械、堆高机、发电机组等机械类型。
(二)经检验,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
(一)市中心城区范围:信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明确的区域范围,北至彭家湾乡向阳路,东至五里店街道办事处凤台村,南至震雷山街道办事处双桥村与京广高铁交界处,西至南湾管理区谭庙村,具体范围可见附图。
(二)全市范围内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例如:信阳明港机场、淮滨港口、明港货运站、金牛山物流中心、矿山、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
(三)各县人民政府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三)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使用未悬挂环保号牌、定位失效、尾气排放不合格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
在原通告基础上新增“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信政〔2024〕10号)同步废止。
视频解读:《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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