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九龙坡区大溪河全域综合治理工程─重庆枢纽港·九龙园汽摩轻量化配套产业城B区项目”答疑补遗文件发布如下:
问题1:抗震支架,清单按建筑面积编制,明细不合理,抗震支架图纸并未设计,请问限价单位是如何编制的?靠拍脑壳,凭感觉编制?建议调整清单按重量编制
问题2: 招标清单中所有砌筑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高度综合,本项目层高12米,砌筑难度较大,应考虑对应措施及按定额要求乘以超高系数,建议调整限价
问题3:招标清单中机械钻孔灌注桩土石方(桩径综合)1.土石类别:综合考虑2.基础类型:桩基础3.成孔方法:机械成孔4.桩深:综合考虑5.钻孔方式:旋挖钻机钻孔6.桩径:综合考虑7.场内运输(含多次转运):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8.桩底探测:钎探9.成孔过程中的措施费:投标报价应包含护筒埋设,出现垮塌、淤泥、流砂、孤石、空桩挖除及接桩等各种施工情况,而采取的各项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塌孔产生的二次或多次成孔、混凝土回灌等费用不另行计算)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计量,要求投标报价包含“出现垮塌、淤泥、流砂、孤石……等各项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且明确“塌孔产生的二次或多次成孔、混凝土回灌等费用不另行计算”。“空桩”(即桩顶标高以上无效桩身)的挖除及接桩工作,通常是由于设计桩顶标高低于自然地面或施工控制导致,这部分工作量应是合同图纸范围内的实体工程或变更工程,将其归入不可预见的“措施费”中包干,不合理地扩大了措施费的范围。该招标条件将几乎所有施工风险(尤其是地质风险)和不确定性都转移给了投标人,属于“无限风险”或“固定价包死一切”的不合理条款。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关于“发包人应承担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变化的风险;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的风险;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风险;设计图纸错误的风险等”以及“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的相关精神。
回复3: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应根据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及项目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优化施工措施再进行合理报价。
问题4: 23、招标文件中“为保证本工程的工期所发生的抢工措施费(如使用砼早强剂等外加剂、周转材料和人工、机具设备大量投入等),以及抢工状况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费。”“抢工”的根源:根据之前的(地基90天含土方、主体结构120天等),本项目的工期已被证实是极度压缩、严重不合理的。这种压缩并非承包人效率低下所致,而是发包人在招标时单方面设定的、违背施工客观规律的“指令性工期”。责任倒挂:条款要求承包人承担为满足这个不合理工期而必须采取的“抢工措施”费用。这等于说:“我(发包人)提了一个不切实际的要求,你(承包人)必须自己掏钱来满足我这个要求。” 这是典型的将自身过错导致的成本转嫁给对方。费用不可预见且极其高昂,构成巨大成本增加风险,抢工费应该双方协商,按合理费用按实结算
。24、招标文件中“因各种因素所引起的各种技术措施和施工措施及各种安全措施所发生的超出已计入“合同价格”的费用。”是典型的 “无限兜底、终极风险转嫁”条款。它本身就是一个巨大且不合理的 “风险黑洞” ,意图将所有未列明的、未知的、因任何原因产生的额外成本,全部强加给承包人。超过合同约定以为的也需要承担,明显违背合同法,显失公平,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25、招标文件中“32)桩口砖井圈定位,桩、独立基础等井口砖井圈措施和保护费用,不另行计取。”该条款属于 “将特定施工措施成本强行纳入综合单价包干”的不合理条款,其不合理性体现在对一项明确、具体、可单独列项的技术措施费进行模糊化处理,意图规避支付。按照清单计价规范应予以计算,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26、招标文件中“33)签订合同至主体施工前使用塔吊作为垂直运输工具的费用,塔吊基础超量费用,不另行计取。”定额仅包含一定工程量,超过定额的应该计算,且与安全要求的矛盾:若当地安监部门或专家论证后,出于安全考虑要求加强塔吊基础,这笔“超量”费用本是为满足强制性安全标准产生的,不应由承包人买单
。27、招标文件中“42)本项目须与九龙坡区大溪河全域综合治理工程─重庆枢纽港·九龙园汽摩轻量化配套产业城C区项目一起竣工联合验收,相关事项产生的费用不另行计取。”该条款(第42条)是一项 “责任与费用严重不匹配、风险完全不可控”的典型不公平条款,将因外部、宏观项目协调而产生的成本与风险,强制转嫁给单个项目的承包人。此条款将发包人应承担的外部协调责任、管理责任和可能产生的统筹成本,以“相关事项产生的费用不另行计取”一句话,全部转嫁给了本项目的承包人。承包人被强制要求为另一个独立项目的进度、质量、验收准备情况“买单”。进度绑架风险:本工程已具备验收条件,但因另一项目严重滞后,必须无条件等待,由此产生的现场看护费、设备租赁延期费、管理人员工资、资金占用成本等巨额费用。若B区项目一直未竣工或实施过程中出现合同争议,那C区项目就需要一直等待,对办理结算及审计过程时间无期限延长,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28、招标文件中“电梯工程清单中要求为质保及免保:2年质保,质保期内的所有费用。合同要求电梯采购:设备定制(含二次深化设计)、随机配附件、工具、货物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并安装到位的各种费用(包括货物的运输费、上下车费、场内二次转运费、临时库存费)厅门封堵、五方通话(含井道以外系统及布线)、土建电梯专用配电柜到电梯控制柜之间的电线 米以内)、调试、试运行、验收、培训、检测(含 5 年年检)、注册信登记、配合消防验收、满足 TSGT7001-2023 规范、按渝市监发[2024]24 号文要求实施智慧电梯系统、5 方监控调试和售后服务等(包括 5 年质保期内的免费维修保养),以上所有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除此之外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这条关于电梯工程的条款,是 “无限责任、无限费用包干”的极端案例,其不合理和苛刻程度达到了令人震惊的水平,将长达7年(2年质保+5年免保)的长期运维成本和不确定的技术升级成本,全部强制纳入一个固定的投标报价中,风险巨大到几乎无法承受。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29、本项目涉及高支模,采用盘扣架,但现目前重庆整个市场对于盘扣架租赁的数量相当紧缺,且本项目使用盘扣数量较多,对于工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建议调整合理工期30、招标文件中合同工期相对紧张,模板、木方周转困难,限价是否考虑摊销费用增加的问题,建议限价慎重考虑,建议建设单位要求限价单位充分考虑此情况。
回复4: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等结合自身实力、项目情况、市场行情合理报价。
问题5:19、招标文件中“10)高温补贴和迎接各类检查及疫情防控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结算不另行计取。”“疫情防控发生的费用”:这是一个在招标时完全无法预见、不可控、且可能费用高昂的风险项。疫情防控政策(如封闭管理、常态化核酸、隔离设施、额外消杀)属于政府强制性公共卫生要求,其产生的费用是因应公共政策变化的“政策性成本”,理应由作为投资主体和受益方的发包人(建设单位) 承担主要部分,或由双方根据政策规定协商分担。将其完全“一刀切”地包干给承包人,是极不公平的风险转嫁。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20、招标文件中“19)承包人需为发包人另行分包的其他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用场地、共用设施、工作面及相关服务等,由此产生的配合费,设施、设备使用费,安全防护,交叉施工降效费等所有相应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浮动率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取总承包服务费。”这条条款是典型的 “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霸王条款,其核心目的是 “免费占用总承包资源,规避法定支付义务”,对作为总承包方的投标人(您)极不公平,并带来重大管理风险与成本风险。行业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发包人将专业工程依法另行发包或自行采购供应材料、设备,要求总承包人提供配合与服务时,应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 。这是一项独立的费用项目,用于补偿总包在管理、协调、配合、提供共用设施、成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和成本。条款实质:此条款以“在投标浮动率中综合考虑”为由,试图强行取消这笔应独立计列的费用,将其模糊地摊入总价,等同于要求总承包人 “免费提供服务” 。这是对行业计价规则的公然违背
。21、招标文件中“20)“智慧工地”建设:满足渝建发[2021]5 号、渝建发[2021]6 号中“智慧工地”建设与验收的相关要求,有最新文件的按最新文件执行,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浮动率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进出入口及关键部位安装监控及道闸设施,且满足接入城管局系统的要求,保证发包人远程监控土石方外运及调配情况,重要工序、关键节点、安全施工重要部位施工情况等,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取。”这条关于“智慧工地”建设的条款(第20条),是又一个 “将政策性新增成本强行转嫁给承包人”的典型不合理条款,其核心是将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强制性管理升级成本和长期数据服务费,以“综合考虑”的名义完全包干给施工单位。渝建发[2021]5号、6号文(及后续更新文件)是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发包人) 提出的项目监管要求,旨在提升行业整体管理水平。“智慧工地”是建设单位为实现对项目的现代化、可视化、智能化管理而需要建设和投用的系统。责任主体:作为投资方和管理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建设单位是“智慧工地”建设的责任主体和受益方。将其建设与运行费用强行要求施工单位“综合考虑”,等于让施工单位出钱为建设单位购买管理工具和服务,权责严重错位。由施工单位实施发包人应按实结算给施工单位,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22、招标文件中“21)对于超出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的通知》(渝建管〔2024〕38 号)临时设施费的供(排)水管道(沟)、 供电管线等设施的修 建(安装)、拆除、维修维护、清理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浮动率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取。”渝建管〔2024〕38号文的核心:该文件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 中临时设施费的计取标准和常规包含范围。文件中提到的供(排)水管道、供电管线,通常指的是施工现场红线范围内,为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而修建的临时性、标准化的水电管线设施。条款的陷阱:条款针对的是 “超出” 上述规定范围的设施。什么是“超出”?这通常意味着:管线长度、规格、材料远超常规施工所需(如需要从几公里外引水接电)。需要修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设施来满足施工需求(如为项目专门新建一座变电站或大型水泵站)。涉及到红线外的市政接口协调、复杂路由的修建和维护。条款将这种 “特殊、非常规、可能费用极高” 的情况,轻描淡写地要求承包人在体现自身管理水平的 “投标浮动率” 中考虑,等于让承包人为一个 “可能存在的重大项目前期工程” 报出一个随意的折扣价。风险完全不可预见,费用可能是天文数字:在投标阶段,承包人无法判断现场是否存在“超出规定”的情况,更无法预估其费用。如果需要为项目铺设一条长达数公里的专用电缆或供水管线,其费用可能高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远超任何“综合考虑”的额度。这部分工作本质上属于 “三通一平”或施工准备工程的延伸,其责任主体和费用承担方应是负责提供施工条件的发包人。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
回复5: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等结合自身必一运动(B·SPORT)实力、项目情况、市场行情合理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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